第三十四章?天心人心-《赤心巡天无错字精校版》


    第(3/3)页

    林有邪已经不是第一次来姜家,这位临淄新贵的府邸,每一次来都比上一次更体面些,当然是得益于重玄家那位财大气粗的胖公子。

    “我要见姜望。”她直接对门子道。

    许是自己的神色难看了些,多少会给人一些压迫感,那门子带着些怯意地去传话了。

    林有邪这样想着,控制了一下自己的情绪。

    不多时,姜府的管家迎了出来。

    这只是一个普通人,未有超凡,但面对林有邪不卑不亢:“大人,真不巧,老爷出去了!”

    “出去了?”林有邪看着他的眼睛,确认不是推脱之言,又问道:“什么时候回来?”

    “这我就不知道了。”管家道:“爵爷什么时候回,也轮不到我做主啊。”

    “他去哪里了?”

    “您说笑了,爵爷去哪里,还会跟我报备么?”

    姜望出远门了,大概是走得很急的……

    林有邪迅速在心中做出了判断,继而有一种不知是放松还是失落的情绪,淡淡地绕在心间,又飘乎乎的握不住。

    就在这个时候,旁边又响起一个男声:“姜望不在?”

    走来的是一个穿着黑色劲装的男子。

    气质很是冷肃,眉宇间是肉眼可见的疲惫。

    只见得姜府的管家回道:“杨公子,我家爵爷现在确实是不在府中。您有什么话要留么?”

    杨敬!

    林有邪脑海中刚响起这个名字,又有一个声音由远及近,从后面匆匆而来。

    “林副使!我可算找到你了!”

    郑商鸣的声音……

    林有邪回过身的时候,表情已趋于平静:“郑大人有什么事找我?”

    “不必了。”那边杨敬对姜府管家丢下一句话,便转身离开。

    郑商鸣急步走了过来,未来得及与林有邪说话,便又抬手:“欸,杨公子留步!”

    杨敬冷肃回身:“何事?”

    郑商鸣先给了林有邪一个宽慰的眼神,然后对杨敬道:“杀死公孙虞的凶手,北衙已经将之抓捕归案了!”

    “什么?”林有邪下意识地张口

    杨敬的眉间也皱出了一个“川”字。

    显然都不太能相信这件事。

    但郑商鸣的表情非常认真:“你没有听错,杀害公孙虞的凶手已经认罪伏法。杨公子,你这些天为友人的奔走,我们都看在眼里。好在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,公孙虞在天有灵,终于能够安息。你也总算可以休息一下了。”

    杨敬当然知道,郑商鸣既然能把话说到这个程度,那么伏法的那一个,就肯定是直接杀死公孙虞的凶手。这一点不会出错。

    至于再往后……没有往后。凶手只有那一个。

    至于那人是跟公孙虞有旧怨,还是那晚突然路过碧梧郡突然心情不好……总之都不太紧要。符合逻辑的理由,总是能编出来的。

    能把杀手扔出来做交代,这些天一直在碰壁的杨敬,当然知道有多么难争取到。

    “北衙的破案效率,令杨某佩服。”杨敬向来是个清醒的人,顶多是因为公孙虞的死,短暂‘糊涂’了一阵。

    现在他应该清醒了。

    所以他拱了拱手,转身便走。

    “杨公子不打算亲眼去看一看凶手吗?”郑商鸣在他身后问。

    “不必了。”杨敬不回头地道:“人斩了给我传个信就行。家中事繁,我该回去了!”

    他的步子迈得很大,走得很急。

    不像一个胜利者。

    “也好!”

    郑商鸣目送了杨敬,又转回头来,看向林有邪,语气有些唏嘘:“林副使,我今日其实主要是来找你的。去你府上,你也不在家,后来听人说你往这边来,我就追来了……”

    林有邪只是淡淡地看着他,等着他的下文。

    郑商鸣继续道:“天子下令彻查林况大人当年自杀一案,我们紧急走访数十位青牌老人,其中有十九位是当年案件的亲历者,最后证明,林况大人当年确实没有抓错人,田汾原来是平等国的暗子。林况大人不是畏责自杀,而是为了青牌的荣誉,独力承担所有骂名……”

    林有邪的眼神从惊讶到伤感,然后忽地又恍了一下神。

    平等国是好大一个筐,什么都可以往里装。

    可哪怕是这个“装筐”的机会,也不是她自己争取到的……

    “天子令旨,曰‘国士不可轻’,追封林况大人为天罗伯,追封乌列大人为地网伯。灵位供于都城巡检府,凡青牌捕快,应世代祀之!”

    从古至今,开疆拓土乃第一等功,得爵者多由此功。

    破案断狱远不能及。

    姜青羊也是因军功得爵,却是跟他的青牌没什么关系。

    以青牌之功得爵者,古未曾见。

    林况和乌列,这是第一例。

    这当然是很辉煌的。

    但林有邪愈发觉得有些恍惚了,眼睛里有一种很沉重的东西,想要坠落。

    而郑商鸣的声音仍在继续:“天子御赐亲笔匾额,曰‘青牌双骄’……”

    愣愣看着姜府门匾上的那个“姜”字,她觉得那个声音,已经很遥远了。

    

    


    第(3/3)页